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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松蔚教授:诽谤宗乘即犯戒

发布时间:2024-03-16 01:38:03作者:楞严经原文网
侯松蔚教授:诽谤宗乘即犯戒 诽谤宗乘即犯戒
第312期明觉 文:侯松蔚

香港作为汉族地区,佛教传承亦以汉传佛教为主流;南传、藏传早於数十年前已逐渐发展,日益兴盛。然而,由於历史、文化、种族等因素,加上过往某些学者的歪曲,导致部份汉人对南传、藏传佛教存有误解,甚至加以诽谤,造作无边恶业。诸经均载,谤法之罪,最为严重。尤其是汉人多修净土法门,《佛说无量寿经》等明言,谤法及五逆者不得往生,故不可不慎!

某些汉人自诩大乘,贬低南传佛教是小乘,诽谤后者不能解脱等等。这是因为误解小乘、大乘的分别在於特定的义理及修持方法,但藏传佛教认为两者最主要的分别在於有否菩提心。

圣严法师《正信的佛教》也说:「除了理论境界上的发挥,北传佛教超过了南传佛教,在佛教的生活实践上,北传地区未必全是大乘的,南传地区也未必全是小乘的;北传的中国佛教,除了素食而外,没有什么比南传佛教更出色,尤其在中国大乘佛学的成就,因了中国老庄思想所形成的玄学清谈,在魏晋时代特别风行,所以上流社会的士君子们,也把佛学当做消遣及清谈的玄理……事实上,天台华严的思想架构,也多出於中国高僧的自悟境界,在印度的佛教思想方面,并没有足够的依据。因此,中国真正的大乘精神,从未普及到民间去过,更说不上成为中国民间生活信仰的依归了。所以也有人说:中国的佛教乃是大乘的思想小乘的行为。」因此,南传佛教不完全等同於小乘,现在佛教界都主张尊称东南亚系统的佛教为上座部佛教。

人们习称「小乘」的义理及修持,例如四圣谛、十二因缘、三十七道品等,并非小乘所独有,而是所有佛法的基础(三乘共法),大乘行者同样须要修习。大抵这些基础是佛陀对於初入道的弟子宣说,而初机者往往未能立刻发广大心,才导致有人误会「三乘共法」等同小乘。不过,只要怀著菩提心修持所谓的「小乘」法门,自然会转化为大乘的成佛资粮;反之,缺乏菩提心修持「大乘」法门,则只能获证小乘果位,甚至只得微许世间福报。

不谤宗乘,并非只是个别凡夫的主观设想,而是佛陀圣言所制的规范!大乘的菩萨戒明文规定不能诽谤以修持四谛为主的声闻体系、修持十二因缘为主的独觉体系。

汉传佛教的菩萨戒主要有两种:《梵网》、《瑜伽》;藏传佛教的菩萨戒则有龙猛与无著二种传承。其中,《梵网》的真伪尚有争论,姑且不谈。藏地的无著传承,即等於汉地的《瑜伽》菩萨戒,两地共通。此戒有四根本堕、四十六恶作。轻弃声闻乘与毁谤菩萨乘,皆列为恶作。

关于轻弃声闻乘之恶作,玄奘译《菩萨戒本》(原出《瑜伽师地论 本地分 菩萨地》)载:「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起如是见,立如是论:菩萨不应听声闻乘相应法教;不应受持;不应修学;菩萨何用於声闻乘相应法教,听闻受持,精勤修学?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何以故?菩萨尚於外道书论精勤研究,况於佛语。无违犯者:为令一向习小法者,舍彼欲故,作如是说。」

(如果受持菩萨戒的大乘行者这样想、这样说:「菩萨不承认声闻乘一类的教法,不应受持、不应修学。菩萨听闻受持、精勤修学声闻乘一类的教法,有甚么用?」这样就是犯戒。为甚么呢?菩萨尚且要精勤研究外道的典籍,更何况声闻乘也是佛陀言教。

如果是为了令心量狭小者,舍弃单一自利的想法,而指出小乘的不足,则不算犯戒。)

顺带一提,藏地的龙猛传承菩萨戒,依据包括佛说的《虚空藏经》、《大密方便善巧经》,以及寂天菩萨的《集学论》。此戒包含二十根本堕、八十种恶作。其中,称言声闻乘无有义利,令他人舍弃声闻乘修持,即是根本堕之一。

某些汉传佛教徒,可能觉得没受过菩萨戒,批评声闻乘便没有问题。其实,戒律所规范的行为,有性罪与遮罪之分:性罪本质就是恶业,没受戒者做了仍有罪,受戒者做了则罪加一等,例如五戒中的杀、盗、淫、妄;遮罪本质并非恶业,受戒后做了才有罪,例如五戒中的饮酒戒。评击声闻乘,属於毁谤佛法之列,当然是性罪,不论有否受戒都是恶业。

另外,一些藏传行者不了解藏传佛教兼具显、密二宗,误解只须修持密法,对显宗教法不屑一顾。事实上,显、密二宗是连贯的次第。暂且不说圆满显宗的修学才是密乘的具格弟子,为趣入密乘之门而接受灌顶之际,即须同时受持皈依、菩萨戒及三昧耶戒,因此也要遵从不谤声闻之规范。何况,密乘三昧耶戒中,佛部誓句以及十四根本堕的第二项,均明言要恪守三律仪(别解脱戒、菩萨戒、三昧耶戒)。

再者,部份曲解藏传佛教只有密宗、汉传佛教只有显宗的行者,还会胡乱吹捧密宗、贬抑显宗。这是真正的密宗所不允许的,莲花部誓句就是要受持一切声闻乘、独觉乘、菩萨乘、外内密乘教法;十四根本堕的第六项,正是不能毁谤声闻乘、独觉乘及大乘显教。

经论明明说小乘、大乘显宗、大乘密宗的层次有高下之分,为甚么不能叫别人放下低层次的、追求更高层次?为何要制戒禁止那么严重?下回分解。

※ 本文作者为香港能仁书院客座助理教授,本港多个藏传佛教道场之译者、干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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