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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祖故事:教界努力齐斡旋,寺庙条例得修正(70)

发布时间:2024-08-04 01:38:59作者:楞严经原文网
印祖故事:教界努力齐斡旋,寺庙条例得修正(70)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因破除迷信、庙产兴学引发的毁寺庙、焚经书之风更加激烈,寺产毫无保障,佛教面临灭教之祸,而普陀首当其冲。印光大师在给顾显微、黄智海居士的书信中说:“佛教前途危险万状,普陀之情景不易言宣,虽未如黄岩永康之烈,然二三年愈入愈深,直成入室操戈喧宾夺主,而山上僧中无人头前办事者,又无道德学问见识,光系吃闲饭人,以彼既无能事之人,光亦不能为力。前途转好,非菩萨大显神通则永世无望矣。”为保普陀山寺产,大师出面舍命力争,始得苟延残喘。

1928年3月,南京政府内政部长薛笃弼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议,没收寺产,充作教育基金,改寺院为学校。南京中央大学教授邰爽秋进而提出实施的具体方案。举国缁素,惊惶无措。幸好大师与谛闲老法师在上海,召集热心护法的各位居士计议,先与薛笃弼疏通,次派代表请愿,阻止了庙产兴学提议的实行。

1928年12月,由内政部草成的《寺庙管理条例》,经国民政府酌加修正后,于1929年1月25日正式公布。该条例二十一条,因袭北洋政府1921年5月公布的《修正管理寺庙条例》者颇多,而关于寺产管理和寺院兴办公益事业方面,以地方政府的权力为主导,无形中取消了寺院财产管理自主权,为剥夺寺产开了方便之门。例如,条例要求成立寺产保管委员会,而佛教在其中的代表不得超过半数,这样寺产的控制权实际上归于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佛教界直接就认为该条例属于驱僧夺产条例,期次第剥夺,以达灭教目的。该条例理所当然遭到佛教界一致反对。各地佛教团体纷纷致电、呈文国民政府,或向国民政府请愿,要求修改。

条例公布不久,薛笃弼就卸任了,赵次陇接任内政部长。赵次陇名戴文,山西五台人,字次陇,号清凉山人。1893年入山西令德学堂,1905年留学日本,1906年加入中国同盟会。回国后,先后任教于山西农林学堂和普阳中学堂,与阎锡山等策动革命。辛亥革命后任山西都督府秘书厅厅长。1916年后长期在山西、北京等地担任军政要职。1929年后,历任国民党政府监察院院长、国民政府委员、太原绥靖公署总参议、山西省政府主席。他是对佛教有好感的政客。印光大师给他写信请求斡旋,修改条例。

1929年4月,中国佛教徒第一次代表会议在上海召开时,提议向政府请愿根本废止《寺庙管理条例》。中国佛教会认为,《寺庙管理条例》“违反党纲,抵触国法”,“所以发生窒碍之处,实由起草者根本上不明佛教为何物,而复中于一般流播之浅说,故所以条款多含破坏之精神。” 6月4日,中国佛教会在上海召开第一次执监委员会会议,决议全体执监委员于6月6日赴南京请愿政府及立法院废止《寺庙管理条例》,并请速颁宗教法。

阴历五月初三(6月9日),大师又给国民政府的一位重要人物焦易堂居士去信,请他发为国为民之心,极力维持。焦易堂当时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兼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大师给他的信,洞彻利弊,十分犀利。信中说:“初一接手书,不胜欣慰。既以菩萨心肠,作护法事业,则当今适逢其会。民国肇造共和,奉教自由。以三民主义互相号召,今已十有八年。而于僧人则越格虐待,其意盖欲驱僧夺产,而俾全国了无一僧,方可快意。又恐碍于舆论,姑以管理之名,用为驱夺之据。其所立二十一条,如第四,第五,第九,虽冒其管理保护之名,能不令有知识者痛心,挟野心者欢愉乎。此种立法,尚得谓之为奉教自由乎。尚有民生,民权,民族之实际乎。尚是共和国之开国政令乎。如此主义,乃实行令民死,夺民权,灭民族耳。若曰,此系于僧界为然,非统国民如是也,试问僧非国民乎。若国民通作此等法令,尚有可原。今唯僧为然,非以其微弱无力,遂用此强陵弱众暴寡之手段乎。日本以蕞尔小国,称雄全球,不以佛法为赘疣。吾国自后汉以来,佛法流通于东西南北各国。今欲国界统一,人民安乐,以阴翼郅治,显淑民情之佛法为赘疣,而欲去之。是何异欲树之茂而先截其根,欲流之远而先塞其源。佛法之益世在精神上,非凡愚可得而见,如树之根,水之源。世之浅知见者,只在条干枝叶上批评,泛滥充溢上议论。于其所以荣枝叶条干,致泛滥充溢处,则莫之能知。岂非所谓北辕而适越,却步以求前乎哉。前月二十九日,上海佛教会诸缁素,往京请愿,昨接其来信,召在会各缁素委员同来。光本无门庭,无徒众,无作为之一待死老僧。彼会以光微有虚名,故亦置之于其会员之中。然光固置此身于度外者,若民国相容,则不妨尽其余年。若不相容,则不妨与河伯海若结为伴侣,免得窒碍民国地界。岂须请愿求容,以期久存永世乎。只因佛法乃人天眼目。当此互相残杀迄无止息之际,而欲兴利除弊,先从事于灭法。则恐蹈魏武,周武,唐武之覆辙,而徒膺报于自己,贻诮于后人,而于国于民有损无益也。以故不避忌讳,直陈利弊。冀居士发为国为民之心,极力维持。俾以前所颁之条例,不成事实。则共和奉教自由,三民主义之号召,其有益于国于民也,大矣。岂徒僧界蒙福利哉。”

教内诸大德的努力产生了效果,内政部部长赵戴文在国务会议上提议缓行、修改《寺庙管理条例》。同时,内政部呈请国民政府将《寺庙管理条例》转交立法院详加审核,赵戴文本人也愿到院陈述意见,并且提议未经修正公布前,由部转行各省维持现状,将条例暂缓施行,俾免纠纷。经行政院第25次会议议决,采纳了内政部的意见。

1929年11月30日,立法院第63次会议逐条讨论通过修订后的《监督寺庙条例》十三条,国民政府于12月7日公布了这一条例,并将引起极大争议的《寺庙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注释

[1]焦易堂(1880一1950),名希孟,字易堂,陕西武功人。1911年陕西起义宣布独立,任都督府参谋。1917年护法之役,任大元帅府参议、护法国会议员。1918年陕西靖国军起义护法,孙中山任命为陕西劳军使,1921年12月,任大本营参议。1926年北伐,蒋介石任命为宣慰使;同年4月,西山会议派在上海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为中央执行委员。1928年11月,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兼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并与王用宾等创办首都女子法政讲习所。1935年7月,任最高法院院长;11月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1942年任国民政府委员,1943年10月。任国民因府顾问。1945年5月,当选为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

1947年当选为行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冬赴上海。1949年12月去海口;同月去台湾。1950年10月病逝于台北。

摘自:《印光法师的故事》作者:余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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