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敬仪》云:“受十善法者,谓身三、口四、意三善行。此之十业,戒善之宗。今多依相,罕有受者。今谓不然。先须愿祈不造众恶,依愿起行,有可承准。若不预作,辄然起善,内无轨辖;后遇罪缘,便造不止。由先无愿,故造众恶。大圣知机,故令受善。”
又云:“次明受法。有师从受,无师自誓。如上三归。三自归已,口自发言:‘我某甲尽形寿,于一切众生起慈仁意,不起杀心。’如后九善例此,而不复繁文。” 案:受十善戒者,别有《受十善戒经》委明。今未及检寻。且依《归敬仪》文,酌定受法如下。其示相文,依灵峰《选佛谱》“十善文”录写,可暂承用。俟后检寻《受十善戒经》,再为改订可耳。 我某甲,归依佛,归依法,归依僧,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三说) 我某甲,归依佛竟,归依法竟,归依僧竟,尽形寿受持十善戒法竟。(三结) 我某甲,尽形寿,救护生命,不杀生。 我某甲,尽形寿,给施资财,不偷盗。 我某甲,尽形寿,遵修梵行,不淫欲(若在家人改为“不邪淫”)。 我某甲,尽形寿,说诚实言,不妄言。 我某甲,尽形寿,和合彼此,不两舌。 我某甲,尽形寿,善言安慰,不恶口。 我某甲,尽形寿,作利益语,不绮语。 我某甲,尽形寿,常怀舍心,不悭贪。 我某甲,尽形寿,恒生慈愍,不瞋恚。 我某甲,尽形寿,正信因果,不邪见。 已上各一说。 回向。如常可知。 南山律谓:意三者,大乘初念即犯。“成宗”次念乃犯。次念者,所谓重缘思觉,即是后念还追前事也。今初心受持者,宜先依“成宗”次念之例行之。版权所有:楞严经原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