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实相以防患未然
释昭慧
在堕胎议题上,笔者不喜用动机论来矮化任何一方,例如:将赞同堕胎一方指控为“教唆杀人”,将反对堕胎一方指控为“恐吓妇女”,这都是动机论的不良示范。作为伦理学的研究者,笔者深知,人间有许多应用伦理议题上的两难处境,两造的主张可能都出自善意,不宜一笔抹煞对方的动机。特别是在生命科技发达之后,从出生到死亡,许多原本不是问题的生命处境,如今都已成了问题,我们更难以在面对不同主张时,立刻质疑其有不良动机。
可以这么说,堕胎的伦理议题相当复杂,堕胎的个案情境也相当多样。许多堕胎个案,情非得已,吾人“既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可也,实不宜加诸种种道德谴责。但现阶段许多人工流产个案之所以形成,却是因为对于堕胎实相欠缺瞭解,使得堕胎行为轻率为之,但待到瞭解真相之后,却又往往充满着悔恨与罪恶感,某些恫吓性的宗教说辞(如“婴灵”论)于是应运而生,大赚歪钱。
笔者作为一介女性,特别是作为反对男性沙文主义的佛门女性运动倡导者,相信与同为女性的两位作者或其他女性团体,应该有很大的观念交集,特别是在“女性身体自主权”的部分。而且对于“影片倘属伪相,则当然不宜播放”的部分,也没有太大的争议。两造之间最大的歧见在于两点:一、倘若该影片为真相,两位作者都认为,此非“正常之性教育”,不宜播放,笔者却依然肯定它有如实呈现的相对价值。二、即使赞同“女性身体自主权”,笔者都还是认为,这种权利不能无限上纲,女性身心利益与胎儿生命利益,都必须被慎重地平等考量。
任何一种信念或意识形态推到极致,都有可能产生盲点。赞同堕胎与反对堕胎也不例外。即使出发于佛法的“护生”理念,笔者也无法完全着眼于胎儿生命利益,而无视于孕母的身心利益。难道说,当孕母与胎儿的生命只能选择其一时,我们依然要坚持“胎儿优先”吗?所以笔者并非“反堕胎基本教义派”。
但相对而言,权利从来就不可能不受到一些制约。笔者赞同女性身体自主权,因为那是对治男性霸权意识的一记利器,然而那是在不涉及另一造弱势(胎儿)生命自主权的前提之下。毕竟处理胎儿,并不等同于处理掉一包随身垃圾;将胎儿从子宫移除,其伦理意义也绝不等同于房东将房客从住房逐出。
既然如此,笔者不免思惟:类此攸关个人生命抉择的重大议题,我们如何能为孩子决定,哪些实相可以提供,哪些实相却必须为他们隐瞒呢?
李佳燕医师说,这种影片“让堕胎成为一种如杀人刽子手的罪恶”,“让有堕胎经验的妇女,终生活在悔恨交加中”,“是制造与加深堕胎罪恶感的元凶”,这些指控都太沉重了。堕胎是一回事,但未必等同于职业性的“杀人刽子手”;部分高中老师放映该一影片是事实,但未必都是放给“有堕胎经验的妇女”看,反而是着眼于防患未然。“有堕胎经验的妇女”若担心看了会有罪恶感,总也可以拒看此片吧!证诸部分学生在媒体上的反应,觉得该部影片给他们的启发很大。特别是在这个街头巷尾与虚拟空间,都充斥着“性的诱惑”的社会,让孩子防患于未然,总比轻率为之而后悔恨不已,较有建设性一些吧!
事实上,较诸“残蚀的理性”更多令人不愉快而又没有教育意义的画面,早已充斥于电影、媒体与网路。高中生更是得在生物课堂上,七手八脚做着身历其境的动物解剖,其血腥与残忍程度,较诸堕胎的远距影片犹有过之。动保界再三呼吁废除此类动物实验课程,教育界都以其“教育意义”而搪塞之。
当然吾人不能说,因为更大之恶无法避免,因此小恶有权为之。笔者只是以此为例,指陈一桩事实,人们究竟是否真能营造出一个“只有美感”的视觉温室?这对孩子有帮助吗?我们不能因为堕胎影片给人带来不舒服的感觉,就指责那叫作“恫吓”。如果这种逻辑能够成立,那么所有世界各地的大屠杀纪念馆、战争纪念馆都应予以封馆。反之,如果此诸纪念馆因其教育意义而应予展示,那么,同样的逻辑也可运用于堕胎影片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在堕胎议题上,孩子有权利接受“认知实相”的教育,当然他们也有权利因身心状况不宜而选择拒看,但大人却没有权利认定他们非看不可,或是认定他们不宜看、不可看、不准看。认为孩子“非看不可”,与认为孩子“非不看不可”,同样是一种对孩子“受教权”的侵犯。
九三、四、廿七,于尊悔楼
——刊于九十三年四月廿九日《自由时报》“自由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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