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与其它世界宗教一样,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每一个有情生命。没有出生的胎儿也一样,应当得到与常人同等的人格尊严与关爱。佛教是慈悲的、宽容的,充满血腥的堕胎,在佛教的戒律中被列为杀罪。而在当今世界范围内,随着堕胎的合法化,被人们寄予厚望的法律却助长了各种社会问题的产生,如黄色文化、婚外情、未婚先孕、青少年早恋早孕与性犯罪、男女人口比例失调等。就我国来说,控制人口的最好方式是避孕节育,而不是选择残害生命的堕胎。而且不安全的堕胎手术也会危及到妇女的生命健康。
尊重每一个生命
每当打开报纸或电视,我们会发现我们的身边每一天都有死亡,仿佛死亡的阴影随时都紧紧地缀在我们身后。文明的人类痛恨战争,厌恶暴力和犯罪,谁也不想生活在一个生命随时受到威胁的恐惧之中。而当人们彼此关爱、不相危害时,我们的心里会充满着祥和和安全感。生存是作为人的一个最基本的权力,幸福、健康和长寿是现代人普遍追求的理想人生。当我们尽情享受天伦之乐时,谁又敢想象自己在尚未出生前就被人“堕”掉呢?
我国的现行法律却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而把堕胎列为妇女的一种合法权益。但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
现代科学发展到今天,人类虽然能上天入地,但却不能全部理解一个胎儿应有的完整的人格尊严。而佛教早在两千多年前对此就有了独到的认识。佛教认为,一般人死后会进入中阴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中阴身在七七四十九天之内要找到一个转到来生的投生处。处于死亡和再生状态之间的中阴身虽然没有了生前的血肉躯体,但仍是象生前一样具有神识、情感和认知能力的一种微细的物质存在。中阴身在投胎之前,会见到自己来世的生父生母。因为宿世业力的牵引,中阴身入住生母的受精卵,从而住胎转生。在母体子宫中,由于神识对色身的执取,胎儿各脏器和四肢便渐渐发育成形,乃至到出生以后,继续成长。在出生前后,胎儿始终都具备着常人所有的神识、情感和认知能力,从来就是一个有完全人格的人。
我们谁都不想自己在再生之前被人干掉,所以自己也不应当随意堕胎,或劝人堕胎,或方便别人堕胎。
平衡男女比例
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我国的广大农村仍然根深蒂固。在古代社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人都是嫁夫随夫,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宗法传统,养儿防老的传统习惯一直延续至今。我国广大农村经济水平又低,没能建立起社会养老体系,父母只能把自己的晚年寄托在儿子身上。我们法律又规定一般农村夫妇只能生两胎,求子心切的家庭自然会选择男胎堕掉女胎。这样就直接造成了我国总人口中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国家2000年的人口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新生婴儿的男女比例为116.86:100。在某此地区这种性别失调更为明显,如广东省的男女比例为130:100,海南省的男女比例为135:100。这就意味着这些地区将近有30%的年青男子将来要打光棍了。
这种男女比例的严重失调会给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带来巨大的压力。虽然国家和地方制定出了相关法规禁止医疗单位对怀孕妇女进行生前的胎儿性别鉴定,但很多公私医疗单位出于厚利,对法规置之不理,仍然偷偷地进行胎儿生前性别鉴定。一旦发现是女胎,父母通常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堕胎。这种鉴于性别歧视的堕胎确实要禁止。
建立道德自律
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科技物质文明高度发达。上天登月,下地入海,我们人类都做到了。与刀耕火种、茹毛饮血的原始人相比,我们会生起无比的优越感。但是尊贵的人首先要有尊贵的道德。
我们有句古话:饱暧思淫欲。虽然现在的人能锦衣玉食,生活质量大为提高,若是因此纵于五欲,贪着无厌,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乃至作奸犯科,终究会害人害己。我们耳朵所能听见的、眼睛所能看到的,经常充斥着乱伦、通奸、卖淫、嫖娼、婚外情、包二奶、性犯罪、黄色文化、青少年早恋早孕等。这些人贪一时之乐,但终究会于人于己,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一旦结下“苦果”,不仅自己身心受到伤害,遭殃的还有腹中无辜的胎儿。
我们反对堕胎,很大程度上是要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世俗人来说,爱情是他们的第二生命,但若是离开了利于家庭利于社会的道德约束,每一个人则无异于衣冠禽兽,歌颂赞美爱情的艺术文化也就如同洪水猛兽,会淹没吞噬掉人类仅有的道德文明。
关爱妇女健康
妇女选择堕胎无论是公开的还是隐密的,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逼的,之后会对妇女的情绪和精神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乃至持续很长时间。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堕胎之前就犹豫不决,堕胎之后则会产生负罪感,懊恼、悔恨、沮丧、忧虑、伤心、无助、失眠、哭泣、做恶梦、失去安全感、产生失落感,严重时会影响工作和生活。西方医生称之为“流产后精神失调症”。
不仅如此,不安全的堕胎手术还会危害妇女的生命健康。世界卫生组织有资料表明,全球每年有八千万妇女接受不够安全的堕胎手术,其中会有八万人因此丧命。妇女随意堕胎不仅危险性高,而且还可能产生严重的后遗症。如堕胎不完全,子宫腔内残留的胚胎骨头或组织会造成不孕。人工流产会引起出血、发炎、子宫腔粘连等不孕后遗症。
无论是关心母体的身心健康,还是尊重胎儿的生命权,妇女都不要轻易堕胎。
保障男性生育权
以前在我国的法律中根本就没有提到男性的生育权,而只是肯定堕胎是妇女应有的权益。由于某种原因,妻子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下,自行堕胎。在这一对合法夫妻中,丈夫的生育权没有保障,由此会引起种种家庭纠纷。
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则首次提到男性的生育权,并从法律上予以支持。男性生育权虽然在法律上对妇女的生育权会有所限制,增加了堕胎的不确定因素,但还不能从根本上防止堕胎。即使如此,我们反对妇女随意堕胎,也是出于尊重男性的生育权。
提倡避孕节育
我国法律不保护近亲结婚,但是表兄妹缔结连理也不少见。他们本人也许知道近亲结婚对后代子女带来不利,而爱情的力量据说是伟大的,一旦导致胎儿畸形、发育不良而选择堕胎,那他们的罪过就大了。
另外有些患有先天或后天的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证明不适合生育的男女,自己应该理智地做好避孕节育,而不是把自己的痛苦延续到下一代身上,或者结下“苦果”,又要堕胎害命。
而那些目前或者根本不想要小孩的未婚男女和已婚夫妇,应当理智地选择避孕节育,这样至少不会给自己带来身心上的伤害。
由于我国复杂的人口环境,在法律上虽然不反对堕胎,但无论是从人道主义、社会道德还是自身经济、健康的层面上说,控制人口的最好方式是避孕节育。而有宗教信仰的妇女则应该义无反顾地迎接自己腹中的不速之客,不可轻易选择罪恶的堕胎。社会普通民众也应基于自律、自爱和人道主义,选择避孕节育,远离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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