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性质
法字是佛典中最常见字之一,《佛光大辞典》释此字曰:“于佛典中,法之用例极多而语意不一,总括之,可类别为任持自性、轨生物解二义。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体的自性不改变;轨生物解,指能轨范人伦,令人产生对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据。”本文所言法,属第一种意义。“就任持自性之意义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1《杂阿毗昙心论》云:“法者,持也,持自性故名法。”(卷一)2自性者,本来所具之性质。《成唯识论》曰:“法谓轨持。”(卷一)3窥基《述记》释曰:“轨谓轨范,可生物解;持谓住持不舍自相。”4意即依持自身的规定。
法不是佛出世后才起现,更不是佛所制造,而是无始无终永久存,且无地域限制的宇宙轨范,亦称自然规律,非“神”所创造,而是事物的本来相状,永远不增不减或消失,亦不作任何变化,也不能被更改或毁灭,宇宙万事万物皆所其规范而运作。此种特性称为“法性自尔”或“法尔如是”,简称“法尔”。法的最基本原理,就是缘起,或称缘生法,意即万事万物皆待因缘而生的法则。“云何缘生法?谓无明、行、……(十二因缘)。若佛出生,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来自所觉知,成等正觉,为人演说,开示显发。……此等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尔,法不离如,法不异如,审谛真实,不颠倒,如是随顺缘起,是名缘生法。”(《杂阿含经》二九六经)5缘生法亦称因果律,一切佛法皆以此律为基础。
以法为归依
佛恒训示弟子以法为归依,如告阿难云:“阿难!当自炽燃,炽燃于法,勿他炽燃,当自归依,归依于法,勿他归依。”(《长阿含经》卷二游行经)6所云自归依,据巴利文本,意思是在生死大海中,求岛作为依靠,喻自求出离生死。7此段训示重心在归依于法。依法亦是归依三宝(佛法僧)之一。“诸归依法者,何所归依?答:若法实有、现有、想等想、施设言说,名为达磨;归依如是,?尽离灭,盘,名归依法。”(《发智论》卷二)8达磨乃梵语 Dharma 音译,义为法。“施设言说”指谛说,即佛所说四谛(苦集灭道),谛亦称圣谛,喻圣言量,今称真理。“比丘白佛:‘大德!若四圣谛,非圣亦谛,圣亦谛,何故以圣而名此谛?以圣谛故,世尊所说。’佛言:‘比丘!虽非圣者,亦于此谛法体之中,无智而信故,圣者于此法体之中,有智而信故,以是义故,此为圣谛,应如是见。’”(《缘生初胜分法本经》卷下)9可见佛强调应以智信来归依法,不可在文字上生攀执,否则便形成法执。
由依法扩充为四归依
佛以法为归依的开示,首见于《阿含经》;后世论典在归依法的基础上,扩充为四种归依,即:(一)依法不依人,意谓归于法而不取人;(二)依了义不依不了义经,谓修道者应依照言实相之经典;(三)依义不依语,谓修道者当以中道第一义为依,不可以文字或语言之表现为依;(四)依智不依识,谓修道者当以智慧为依,不可以人之情识为依。本虚大师曰:“依法为总,依了义、义及智为别。依法不依人者,谓当以法定人,不当以人定法。纵使其人行果净善,然其所言无义、不了、不合正智,亦不当取。或使其人行果秽恶,然其所言有义、明了、验合正知,亦当听取。高至佛言,低至童话,不问何人所说,皆当持此标准以为衡量,乃能正知现实真相。”10
三法印是衡量法的标准
如何检定何者是法及何者不是法?答:以三法印来衡量。三法印即诸行无常、诸法无我、盘寂静。法印乃佛教之印记、印信、标帜、准则,用以厘定佛理之标准。印亦有真实、不动、不变义。今称图章曰印,以其无论盖印多少次,所盖式样永 恒不变。吉藏《法华义疏》云:“我此法印者,以理为印,谓文与理相应则应信受,文乖此理则不应信。……通言印者,印定诸法不可移改。又释以文为印,将文定理,谓理与此文相应者,乃为实理,故名法印也。”(卷六)11三法印为佛教基本教义,为小乘所常说,大乘则综合之而说诸法实相的一法印,即一实相印。太虚大师称之为大乘不共之诸法唯识印 12,盖取识生万法,离识则无法义。太虚以此法印与前三法印合称四法印。并云:“持此四法印,以观佛陀之言义,则纶贯无遗矣。符此四法印之楷定,则是佛法;违此四法印之楷定,则非佛法判然可分,无容假借。……佛法有此刊定是佛法、非佛法之法印,与外道神我之梵说,皆不能乱,而莫不能化也。”13
依法不依人的事例
中国佛教史上,亦见依法而不依人的事例,今举三则如下:
(一)鸠摩罗什是中国佛教史上第二译经大师(第一是玄奘),梁慧皎《高僧传》记其译经事业云:“既览旧经,义多纰僻,皆由先度失旨,不与梵本相应,于是兴(后秦主姚兴)使沙门增契、僧迁、法钦、道流、道 恒、道标、僧睿、僧肇等八百余人,咨受什旨,更令出大品。什持梵本,兴执旧经,以相仇校,其新文异,旧者义皆圆通,众心咸伏,莫不欣赞。”(卷三鸠摩罗什传)14可见什师译经事业之精忠。“姚主常谓什曰:‘大师聪明超悟,天下莫二,若一旦后世,何可使法种无嗣?’遂以妓女十人逼令受之,自尔以来不住僧坊,别立廨舍。”15什师有无使妓女怀孕诞子,则无可考,惟既接受妓女,又与彼等共住廨舍,虽出于受逼,亦犯重戒。然而后世并不因彼犯重戒而弃其所译诸经,盖依法而不依人也。什师“于众前发诚实誓:‘若所传无谬者,当使焚身之后,舌不燋烂。’……(卒后)以火焚尸,薪灭形碎,唯舌不灰。
”16盖译经不谬之灵验也。(二)昙无谶是五世纪着名译经师之一,中天竺人,慧皎《高僧传》卷一与僧僧佑《出三藏记集》卷一四均有传,所译诸经之中,以《大般盘经》为最着名。译后,识欲赴西域续求此经之后分,途中为何西王沮渠蒙逊遣剌客杀死。《魏书》卷九九沮渠蒙逊传则记:“始罽宾沙门曰昙无谶,东入鄯善,自云能使鬼治病,令妇人多子。与鄯善王妹曼头 陁林私通,被发觉,亡奔凉州。蒙逊宠之,号曰圣人。昙无谶以男女交接之术教授妇人,蒙逊诸女子妇皆往受法。世祖闻诸行人言昙无谶之术,乃召昙无谶。蒙逊不遣,遂发露其事,拷讯杀之。”所记谶之死因与前述有异,若谶以淫教授妇人属事实,则犯重戒,即使如此,后人亦不因彼犯重戒而废弃彼所译诸经,盖亦依法而不依人也。
(三)《大乘起信论》是对中国佛学产生重大影响的一部论着,作者为谁在近代佛学界发生激烈争论,至今仍未有一致定案。此论署作者为印度马鸣,译者为梁代真谛,有些学者认为属实,另一些则认为是中国人所造而托名马鸣述及真谛译,主张前者有欧阳竟无、太虚、章太炎、日本的羽溪了谛、松本文三郎等;支持后说有梁启超、吕澄、日本的望月信亨、村上专精等。惟无论作者为谁,此论所说皆是佛教谛理,受历代佛教尊崇,也就是依法而不依人(作者)而肯定其伟大的佛学价值。
依人不依法的事例
依法不依人之倒过来便是依人不依法,以下是这样颠倒之事例:
(一)耶教《新约圣经》所收集廿七卷书,是四世纪时教会从多种经卷中,选取认为符合基督教义的着述而编集成,那些未经选取的经卷,由于被认为不符合教义,故传抄极少,以致大部份后来失传。一九七八年,考古学者于埃及发现一卷已失传的《耶稣传》希腊文古写本,略有残缺,内容记述耶稣生平与言行,作者是耶稣门徒之一犹大。基督教神学家经考证后,认为确是犹大的着述,且内容亦符合事实及教义,故神学家称之为《犹大福音》。17然而,因为犹大后来出卖耶稣,故被教会视为叛徒,所着《福音》因而遭排斥,故不为《新约圣经》所收取,以致后来失传,这是依人而不依法的作为。事实上,犹大出卖耶稣后,感觉懊悔而自尽。18可见彼并不是个“叛性不改”的门徒,可是自耶稣时代至今,教会并不接纳其懊悔而 恒视彼为叛徒,其着述亦遭贬斥,以致后来湮没。
(二)附佛法的外道皆是邪教,如清代的白莲教与现今的*轮功,后者创造人李某自称“转世活佛”及自封为“教主”,又自创一套全乖正信佛教的“教义”,并公开招收信徒,受彼所惑者皆奉彼为“至尊活佛”,这是依人而不依法的邪行。
善知识是依法的指导
在依法与依人两者之中,如何辨别法与人?答曰:以善知识作为指引。“云何善知识?谓沙门婆罗门,持戒贤善,断贡高放逸,忍辱成就,自调自灭,自入盘,欲离欲,欲尽,乃至欲离痴,,痴尽;应染处不染,乃至应痴处不痴;应止处不止,应受处不受,身口意业清净,正命清净,行信惭愧,多闻精进,念慧修行,八道具足,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衣食知足,是谓善知。何谓识?若识善识知共行,慈重行慈,究竟行慈,常敬不离,是名善知识。”(《舍利弗阿毗昙论》卷一四)19“善知识者,能救护我,令我不坠一切恶趣。善知识者,能引导我,令我得入平等佛慧。善知识者,能显照我,令我了知诸夷险道。善知识者,能开示我,令我了解大乘奥义,善知识者,能劝发我,令我速入普贤诸行。”(《华严经》卷一三)20《华严经》述善财童子为了寻求善知识,不辞辛劳去拜访五十三贤士,其毅力之持久与意志之坚强,足为后世寻求善知识者的典范。
注释:
1、《佛光大辞典》,星云法师监修,佛光出版社,台湾高雄市,一九八八。三三三六页“法”条。
2、《大正新修大藏经》,廿八册,八七○页下栏。以下引此大藏经简称《大正》,随后数字表示册数及页数,上、中、下、各表示页内栏。
3、《大正》三一,一上。
4、《大正》四三,二三九下。
5、《大正》二,八四中。
6、《大正》一,一五中。
7、《佛光大藏经.长阿含经》,星云法师监修,佛光出版社,台湾高雄市,一九八五,九五页注一一。
8、《大正》二六,九二四下。
9、《大正》一六,八三七上。
10、 太虚大师:《真现实论》,周学农点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二○○四.六八页。
11、《大正》三四,五四○下至五四一上。
12、 同10,七一页。
13、 同10,七一至七二页。
14、《大正》五○,三三二中。
15、《大正》五○,三三二下。
16、《大正》五○,三三三上。
17、 此写本文英译、注解及考证,见Rodolphe Kasser等编The Gospel of Judas-From Codex Tchacos,美国National Geographic学会出版,美国首都华盛顿,二○○六年。
18、 见《新约圣经.马太福音》廿七章三至五节。
19、《大正》二八,六二○中。
20、《大正》一○,七二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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